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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才
据行业协会《信息与交流》(2005年第9期)报道,“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因辐照食品成为被告”。本人作为从事同辐技术的标准化工作者,有些忍不住,想从标准化的角度谈谈这个事情。
【原告】: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市场调查服务中心。
【被告】: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提出的事实】:“经原告了解,被告生产的方便面食品均是经核辐照作为灭菌处理后对外销售的,属于辐照产品,”。“但是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其包装上并没有张贴标识,也没有在配料中给予说明,”(摘抄《信息与交流》中原告陈述)。
【原告的事实推断】:“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的危害”(摘抄《信息与交流》中原告陈述)。
【原告所依据法律】:1 卫生部颁布的《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帖有卫生部统一的辐照食品标识”。2 国家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5.8条规定: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以及,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原告根据其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这是一场乱仗,如果眼下不对食品辐照产业进行梳理,将既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既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各方面都不能够再视而不见。应当考虑怎么办,暴露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让事情向好的方面转换。当然也要承认原告的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也应理解被告的行为多少也是无奈的。
从标准的角度分析,标准体系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包装、标志等,这是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规定的。
首先看我国的技术法规。在食品辐照加工领域,我国的技术法规目前真正和技术法规定义相接近的只有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47号令《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为我国辐照食品进入市场从国家的层面开了绿灯,为我国食品的辐照加工产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功不可没。该管理办法对辐照加工单位、工作人员、辐照设施、剂量限值、包装标识、执行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但恰恰没有规定应该由卫生部门控制的最低有效剂量这样的卫生指标,可是对于属于食品安全的最高耐受剂量却给出规定。按照食品辐照的科学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辐照装置核安全管理、辐照剂量分布、辐照剂量测量和控制、HACCP、最后是包装标识等。但是随着国务院449号令发布后,装置的安全归国家环保总局管理,剂量测量目前是由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院实施,能够传递剂量值的单位还有国防科工委的计量一级站,HACCP由农业部管理,最关键的卫生指标“最低有效剂量”该管理办法里没有规定,剩下的包装标识仅仅是市场准入的手段而已。所以卫生部47号令的执行将发生问题。如果没有各部门的共同联合,我国的食品辐照加工产业会出现麻烦。这种情况下是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不仅是国内食品辐照产业的发展没法管理,对于进口食品就更没咒念了。
其次看技术标准。除了上述GB7718之外,我国还有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制定的共30余项食品辐照加工国家标准(2004年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进行了清理,最后的数目还会变化)。这些标准与计量院编写的剂量学标准和唯一的一项伽马辐照装置(GB17568)标准一起,基本上搭起了用于食品辐照的标准框架。但是这些标准标龄过长,大部分需要修订,标准体系不完整,到目前还没有电子束食品加工装置的剂量测量标准。更加缺乏剂量追溯(或剂量回顾)标准,即食品辐照探测标准。这非常不利于当前食品辐射加工产业的发展要求。如果要维护消费者权益,若要判断食品的辐照剂量是否超标,根本没有可利用的标准。
合格评定就是证明食品辐照加工过程是符合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仅仅在食品辐照领域乃至在全国都是缺乏的,原来我国的标准规划里就没有这一类。虽然事实上也有一些合格评定程序的东西,以标准的形式发布实施,但从认识上就没有到位。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实验室或产品认证认可机构实施。目前我国的实验室只能给出剂量传递值,至于企业在实施食品辐照时其剂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应当由政府指定或认可的机构来事实合格评定工作。
最后就是由代表政府的合格评定机构许可企业在其包装上做“辐照食品”的标识,以向公众证明该食品是合格的,是可以食用的。标识“辐照食品”之后的食品并不包含该食品是“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意思。这个标识是给消费者以消费信心,至少证明卫生指标完全合格,不会给消费者带来食源性疾病。如果标识了“辐照食品”的食品“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的危害”,那么国家发布《辐照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岂不是不符合逻辑,自相矛盾。所以上述原告在不清楚为什么制定这样的标准时去起诉被告,也难免陷入尴尬。
所以,尽快建立完善合理的辐照食品标准体系,无论对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还是对消费者,都是必须的。使政府管理更加规范,使产业发展更加健康,使消费者得到现代技术的实惠,也使企业别再鬼鬼祟祟,也使消费者(或他们的代表)别再将信将疑,也别再使政府束手无策而睁一眼闭一眼。
除了建立标准体系之外,很重要的是技术公开、程序透明和执行公正,从一开始就注意建立公众的消费信心。要向公众将技术公开,将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辐照食品的态度和技术管理措施向我国公众公布。我国几个相关部门应联合建立食品辐照的技术法规,清楚表明我国政府对于食品辐照的立场,甚至可以由消费者协会监督或派代表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使标准化管理工作透明。对于试图不执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做到公正。
SAC/TC58/S4 秘书长张继才
2006年2月5日星期日凌晨